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391 证券简称:华阳制动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
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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