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391 证券简称:华阳制动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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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监事会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章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召集人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一条 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集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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