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391 证券简称:华阳制动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地点。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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