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391 证券简称:华阳制动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管控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湖北华阳汽车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公开、透明和规范地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
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可以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
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
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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