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390 证券简称:中延菌业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召开现场会议,或以股东会同意的其他形式召开。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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