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9:53:37 股吧网页版
晓达股份: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晓达金属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阴市晓达金属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1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1
(二)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情况...... 2
(三)收购人最近 2 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3
(四)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3
(五)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关系 ...... 4

二、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 5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 5
(二)本次收购完成前后公众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5

三、 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文件主要内容 ...... 6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 8

(一)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 8
(二)资金来源...... 8
(三)交易价格...... 8

五、 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 ...... 9

(一)已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 9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 9
六、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 9

七、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9

八、 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的安排 ...... 10

九、 本次收购是否触发要约收购 ...... 10
十、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1
十一、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1
(一) 本次收购目的...... 11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 11
十二、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 12
(一)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 12

(二)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 12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3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 14
十三、 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16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16
(二)关于收购方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主体资格的承诺...... 16
(三)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 17
(四)关于维护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17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7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17
(七)关于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股票的承诺...... 17
(八)关于收购过渡期的承诺 ...... 17
(九)关于不注入金融类、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 18
十四、 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 18
十五、 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及关联关系 ...... 19
十六、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19
十七、 结论性意见 ...... 1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众公司、晓达股份 指 江阴市晓达金属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一:俞国奇,收购人二:江阴市澄晓咨询服务中心(有
收购人 指

限合伙),合称“收购人”

转让方 指 何嘉勇

思奇贸易 指 上海思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达商社 指 中達商事株式会社

澄晓咨询 指 江阴市澄晓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四奇投资 指 四奇(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人通过法院裁定方式受让何嘉勇先生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
本次收购 指 10,912,500 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