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73385 证券简称:四季青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国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季青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国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福科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实控人之子张合持有 40%股权的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3 月 30 日,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乙方)与被告山
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编号 2021032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
借款 800 万元,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为 7%的固定利率,借款自
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付息日为每月的 21 日。还款按照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金,利随本清。
2021 年 3 月 30 日,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四季青
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 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 35 号楼 104 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21)济南市不动产权第 0019644 号]为 2021032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21 年 3 月 30 日,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国邦投
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山东国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 777 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 35 号楼 101 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7)济南市不
动产权第 0261532 号]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2021032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21 年 3 月 30 日,原告与山东国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福科
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张平签订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依约向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800 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山东四
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截至 2023 年 8 月 9 日被
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5,502,400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40,888.94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 5,502,400 元。
二、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 2023 年 8 月 9 日的利息(含
罚息、复利) 740,888.94 元及自 2023 年 8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
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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