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3384 证券简称:瑞克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科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公司对
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七条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
投资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建议的受理部门。
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环保、土地等要求);
(四)项目可行性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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