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3384 证券简称:瑞克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按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担保事项;
(九)按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九章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等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为自身债权融资目的而抵押、质押公司资产的事项进行决策。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
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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