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海字第 071-2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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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海字第 071-2 号
致: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
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瑞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审核员口头反馈,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该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
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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