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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6:30:01 股吧网页版
瑞克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筹备发行上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 327 号大连瑞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恒然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下午 2:00 在大连旅顺经济开
发区顺乐街 327 号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2024 年 4 月 24 日 15:00—2024 年 4 月 2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 人,合计持有公司 24,481,7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88%。

其中:参加网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6,432,00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推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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