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3383 证券简称:宁夏环境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91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新新家园 6 号楼八
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91.9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信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最佳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监测;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环境科学研究;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环保设施运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咨询;节能技术推广、咨询、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服务;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宝林 12,609,500 43.603% 货币
2 脱虎堂 4,253,400 14.708% 货币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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