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3383 证券简称:宁夏环境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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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 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
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管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购买或出售
上述交易若为“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交易若为“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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