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尚航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并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收到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下
发的《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下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二轮问询函》中需要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二轮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发行人的创新性及行业政策
根据问询回复:(1)公司形成的核心技术分别为尚航 SNOP 系统(IDC 智能
自动化运维系统)和尚航 linking 系统(IDC 网络通信资源管理系统),主要用于对 IDC 资源的统筹管理、调配、监控、故障预警等,保障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及提升 IDC 资源复用率。(2)发行人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储备,对各项 IDC资源尤其是网络资源进行整合,设计出各种 IDC 产品,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且具备一定价格优势。(3)在日益趋严的限制和调控政策的影响下,部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数据中心可能会面临停工停业或被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2024 年度发行人租赁的深圳横岗机房、北京太和桥机房和北京马驹桥机房的 PUE 值不符合当地管理政策的要求。
请发行人:(1)说明尚航 SNOP 系统和尚航 linking 系统所应用的硬件、软
件是否来自外购,其可实现的功能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在技术路线、管理效率、维护成本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优势;发行人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和价格优势的具体体现。(2)说明发行人在研发设计、采购、生产与销售等环节是否与现有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具备竞争优势,是否在提升产品质量、降本增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是否存在业绩实现及增长主要依靠资金投入的情形。(3)
结合 IDC 综合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和供需关系、行业头部企业在发行人经营区域的布局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面临竞争激烈、发展空间较小的行业环境,目前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和经营规模是否具备市场竞争力,如何提高用户粘性。(4)说明深圳横岗机房、北京太和桥机房和北京马驹桥机房相关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说明若前述租赁的数据中心因对数据中心的管控政策而导致停工停业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5)结合发行人租赁、自建机房的 PUE 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比较情况,PUE值不符合当地管理政策相关机房的收入、数量占比等业务影响情况,进一步论证行业监管政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针对性完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完善 7-9-2 发行人与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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