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9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航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尚航科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尚航科技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召集,尚航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尚航科技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载明“因公司设置网络投票过程中有所失误,为更好地统筹安排工作以保证股东会顺利召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原
定日期 2025 年 9 月 3 日延期至 2025 年 9 月 8 日”。根据《治理规则》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延期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8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9 月 7 日 15:00—2025 年 9 月 8
日 15:00。
尚航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除前述情况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尚航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均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
册的尚航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92,455,771 股,占尚航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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