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873373 证券简称:雄伟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向所有
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另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体系,制定信息披露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管理部门由董事会负责。对外发布招股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
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免披露。
取得武器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上市公司,需要涉及军工涉密业务的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涉及武器装备建设等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