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366 证券简称:凯利核服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核凯利深圳核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核凯利深圳核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凯利深圳核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核凯利深圳核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和对外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规定,在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履约担保、投标保证金等。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仅限于为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被担保人应当在正常经营期,不得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的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与信用资质良好,原则上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或预计本年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不得为自然人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虽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并设专人负责对外担保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 提供超股比担保前,应先与反担保人就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
的措施达成一致,签署反担保合同。担保到期后,如需继续担保,应继续取得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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