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873360 证券简称:嘉骏森林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广东嘉骏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或者注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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