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359 证券简称:威宁能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宁能源”或“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威宁能源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担保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
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融资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公
司及成员单位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公司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以及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
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 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
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
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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