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359 证券简称:威宁能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宁能源”或“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威宁能源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主要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公司或母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条所指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本章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第十一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