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359 证券简称:威宁能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宁能源”或“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威宁能源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国
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同时附有关持股比例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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