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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14:05 股吧网页版
俊木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350 证券简称:俊木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俊木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俊木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俊木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俊木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直接实施,则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同甲方,需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多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主办券商、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未取得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批复前,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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