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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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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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
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监
事会决议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设置)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
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八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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