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和《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
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
向发行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
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
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用于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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