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21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彭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永旺、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邵申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定、暂未定
其他信息:曾用名:富安电子(南通)有限公司(2020.11-2023.11)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太公司)向被上诉人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派锐公司) 采购驱动器用于上诉人恒太公司所
生产的 LED 灯具产品,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和《质量协议》。
2023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双方共同对货款金额进行对账,对账金额合计
1,419,607.01 元,被上诉人派锐公司按照对账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人恒太公司因驱动质量问题未支付货款。
2023 年 4 月 15 日,上诉人恒太公司将部分货物退回给被上诉人派锐公司,
被上诉人派锐公司完成返工后,上诉人恒太公司因质量问题拒绝提走相应货物。该部分货物价值合计为 284,209.52 元,至今仍堆放在被上诉人派锐公司的仓库,被上诉人派锐公司遂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 年 4 月 12 日派锐公司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与江苏恒太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海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
序,于 2024 年 6 月 6 日、6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
转为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海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作出一审判决((2024)苏 0685
民初 2553 号)。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 月 23 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4)苏 0685 民初 2553 号民事判决
第一、二、三、四、六项,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恒太公司一审反诉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派锐公司一审本诉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产品质量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派锐公司负担;
3、一、二审诉讼费用、一审保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派锐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派锐公司提供的 LED 驱动电源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双方约定,恒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货。
2、上诉人恒太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的行为,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被上诉人派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产品质量鉴定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海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 月 23 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1)。
因上诉人恒太公司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4)苏 0685 民初 2553
号民事判决,遂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本案符合法定条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并
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上诉人恒太公司与被上诉人派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上诉人恒太公司账户金额 1,704,809.10 元,占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的 0.21%。截至目前为止上述资金仍处于冻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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