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中喜特审2025T00191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喜特审2025T00191号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恒太照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恒太照明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恒太照明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恒太照明公司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与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
地址:北 京 市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1号 新 成 文 化 大 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核对、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恒太照明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恒太照明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地址:北 京 市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1号 新 成 文 化 大 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来共计完成一次募集资金计划,2024年度公司存续的募集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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