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873338 证券简称:智乐星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 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
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挂牌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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