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公告编号:2026-012
证券代码:873338 证券简称:智乐星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 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智乐星教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 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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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履约担保安排、违约责任和声明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以及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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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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