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337 证券简称:中超伟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中超伟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该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超伟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超伟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超伟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 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四)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五)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的,应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规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 公司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公司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第十一条 投资事项未达到第九条所述标准,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委
托理财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
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存在关联
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参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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