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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6:24:14 股吧网页版
美莱股份: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3336 证券简称:美莱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青岛美莱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青岛美莱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美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议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议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授权原则如下:1、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形式作出;2、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3、不应授权超过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或幅度;4、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设置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机构,公司设专人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和重要文件,负责董事会的对外联络工作、董事会授
权对外的信息披露和董事会交办的事务,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公司其他工商行政登记文件档案。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九条 按照第八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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