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330 证券简称:正华钢构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正华钢构(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0 票回避,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华钢构(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广东正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正华钢构(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相关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该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
保合同。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尽披露。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
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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