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873328 证券简称:威锐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规则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应保证披露的信息依法合规,并应主动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
应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具体行使,对董事会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规则,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
。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当董事会秘书
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向前述机构变更报备并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
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
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
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应当对公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发现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
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董事长当承担责任。
对于前述拒不更正或补充事项,主办券商应当在 2 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以及挂牌后的信息披露。
挂牌后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第三章 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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