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873328 证券简称:威锐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4、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5、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和管理董事会相关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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