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324 证券简称:阳光精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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