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324 证券简称:阳光精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1) 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完善、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并负责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 组织筹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披露;
(5)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证监会问询;
(6)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如实地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8)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9)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履行的,或行使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息。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得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
(2) 公司的现任监事;
(3)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士;
(4) 最近三年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士;
(5)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士;
(6) 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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