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324 证券简称:阳光精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三)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述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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