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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51:09 股吧网页版
阳光精机: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324 证券简称:阳光精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六)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七)制订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类似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交易类、担保类以及关联交易类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六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不超过 50%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不超过的 50%,或绝对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但在 1,500 万
元以下的。

上述“交易”含义与公司章程所指的“交易”相同。

(二)除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外的其它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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