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323 证券简称:中玒口腔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北京中玒口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玒口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玒口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北京中玒口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发生的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
本条所指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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