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322 证券简称:中船精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船九江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船九江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船九江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船九江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及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二)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 申请担保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五) 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关于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六) 其他需报备的材料。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等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四条 股东会经审议同意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等事宜,公司财务部门在正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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