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322 证券简称:中船精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船九江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船九江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船九江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规则”)、《中船九江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除此以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决议(包括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2.收购、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标准的要求时;
3.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标准的要求时;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以及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6.发生大额银行退票;
7.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8.遭受重大损失;
9.重大投资行为;
10.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1.重大行政处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12.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4.发生重大债务或到期未能清偿的重大债务;
1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含 5%);
17.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每增减变化达 5%;
18.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20.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1.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2.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