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能科技”)的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法律意见书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
告(提供网络投票)》),拟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
因公司设置网络投票过程中有所失误,为更好地统筹安排工作以保证股东会
顺利召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原定日期 2025 年 9 月 9 日延期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会议审议事项不变,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全国中
法律意见书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股东会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淄博市淄川区七星河
路 109 号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杨立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