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发布,也可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统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证券公司。拟披露信息经证券公司事前审查后,由证券公司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证券公司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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