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或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抵押标的物须为经公司审核认可并全额覆盖担保额的实物资产或股权。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同时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反担保合同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承办担保业务的部门应督促被担保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担保申请人
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责成财务部和
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人、反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
财务部据此编制担保方案,担保方案须包括:担保方式、抵押资产价值、担保期限以及公司的资金周转情况,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负责人就书面评估报告、担保申请书、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董事长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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