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共设 3 名独立董事,其中应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经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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