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 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佳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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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履行时限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公开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应对相关承诺按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事项如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取得相应审批。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六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独立董事(如有)、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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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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