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持
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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