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 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公司股
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包括: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公司股东、股东、董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一)审批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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