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311 证券简称:华齿口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华齿口腔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齿口腔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齿口腔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华齿口腔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会
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建议明确股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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