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湖北骏峰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北省随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557047332A。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 2088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500,000 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八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因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于开拓,持续改进,客户满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批发(限票面经营)(限定有效期内
2024 年 7 月 5 日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柴油(不含危险化学品)、
润滑油、建材、矿产品、包装材料、日用百货、茶叶、玩具、办公用品、家用电器、床上用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美容服务(不含汽车维修);润滑油加工、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原有股东对发行股票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采取记名方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证券
登记机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其他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北骏峰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各发起人在公司由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认购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