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3296 证券简称:岐达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
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还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第十一条所列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
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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